皖江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皖江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和《皖江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皖工校政〔2023〕152号),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皖江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
(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
(3)通过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6.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教务部提出推荐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校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
第六条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一年内,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皖江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校教务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审定后,由学校决定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及推荐部门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或违反有关规定错授学位,由校教务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本科生,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核收学位申请评审费200/生。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皖江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皖工校政〔2021〕60号)同时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会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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