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2023-09-19 10:26:57 344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 | 联系人 | 吴明 |
项目名称 |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 ||
项目简介 |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轴承制造,齿轮制造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8日,公司坐落在安徽省,详细地址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340500733034312N,法人是邰紫鹏,注册资本为50470.2276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销售;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数控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3D打印服务;磁性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 陈家文、管丽、陈颖、计利、徐仪、鲁姗姗 | ||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 徐仪,2023.7.2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吴明 |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 陈家文、管丽,2023.7.28-29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吴明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周云飞;2023.8.3 管丽:2023.7.31 张成:2023.8.10 张国庆:2023.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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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噪声、电焊烟尘、紫外辐射、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砂轮磨尘、氨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超标原因分析: 噪声超标:本次检测中噪声超标的岗位打磨工和喷丸工。 超标的原因:①打磨过程中,设备与铸件之间的摩擦碰撞声比较大,布局相对集中,此区域产生的噪声容易在车间中部形成叠加效应,且劳动者近距离作业,操作工人工作时间长,导致噪声超标; 高温超标:本次检测中高温超标的岗位常规联轴器车间的热处理工和滑板车间的热处理工和预热工。 超标原因分析:本次检测时间正值夏季高温,存在环境因素影响,热处理设备存在高温热源导致生产环境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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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根据现场检测,该项目打磨岗位噪声的40h等效声级超过85dB,属于噪声超标,建议佩戴耳塞并减少其作业时间或采取轮岗制的作业方式,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以降低这些岗位噪声接触水平进行防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80dB(A))的工人进行健康体检,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单独的休息室,休息室设置空调降温,为车间的各岗位人员提供清洁饮水、良好休息空间 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本项目热整及烘干工序存在热源,夏季高温影响较大,建议拟建项目企业夏季(6-9月)采取避高温作业的方式(12.00-14.00),降低人员高温接触作业时间,减免高温中暑情况发生。 4、加强防护用品佩戴监管工作,本次检测现场调查阶段部分人员未佩戴带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相应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应同时加强现场管理,督促劳动者主动佩戴防护用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5、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和教育工作,工作时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 6、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接触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7、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需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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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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