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体制
2020-06-12 14:45:42
《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方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保密局,是各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职权范围内,它可以代表地方各级政府决定、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务。
二是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属地管理,即块块管理。就是说,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保密工作一律归该地区的保密工作部门管理。系统管理,即条条管理。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三是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保密管理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业务管理部门主管什么业务,就要主管什么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四是协调配合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处理保密工作事务、查处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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