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工学院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含学生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团结带领全院学生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是指团支部委员、班委等班级学生干部;分团委学生委员会干事以上(含干事)干部等(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副会长(副社长)以上等校学生干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对现有学生组织实行重构,在分团委领导下,设团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会2个院级学生组织,团工作委员会下设党团建设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权益服务部和心理部。
各班团支部设支部委员会,班级设班委会。
团工作委员会学生干部编制29人,其中书记编制1人,党团建设工作部编制12人、组织部和宣传部编制各8人。院学生委员会学生干部编制59,其中主席团编制3人,办公室编制12人,学习部、生活权益部编制各10人,文艺部、体育部和心理部编制各8人。
各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4-5人组成,设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各班委会一般由6人组成,设班长(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学习委员、文艺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等。
大班长(辅导员助理)和大团支书(团总支副书记)根据专业实际情况而设置,不占学生干部编制,寝室长也不占编制。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各组织学生干部需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三)热爱学习,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在班级前50%,无不及格现象。
(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和学生服务。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处分解除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第四章 产生程序
第八条
各级团、学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学生干部。
(一)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及寝室长,任期一年。
(二)团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会严格执行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
第九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党总支和团委、学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和委任学生干部。
第十条
学生会办公室每年需制定学生组织干部选拔方案,经指导老师同意,指导部门审核后报团工作委员会备案,学生干部选拔需严格根据方案执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分团委,由团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和团总支副书记通过选拔产生,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后开展。
第五章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由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考核。
(二)班主任助理和团总支副书记由学工办和分团委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团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班级学生干部、寝室长由辅导员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团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干部考核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五)学生组织工作情况考核每月一次。在每月30号上交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品德修养、综合能力、工作表现、学习成绩等方面。根据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所占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考核结果作不合格论处:
(一)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按时完成重大任务。
(二)本学年会议、值日、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三)本学年因违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考核结果报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每学年对全院学生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一)每年11月组织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
2.在上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直至评选时,热爱班级建设和社会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组织能力强,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且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
3.热爱学习,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无不及格现象。
(三)评选名额:
1.学生干部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院学生干部数的30%。
2.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数的20%。
3.考虑基层工作重要性,辅导员助理、团总支副书记、寝室长作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对象,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数的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院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上一条皖江工学院实验室节水管理制度2022-03-11 08:29:47
- 下一条返回列表2022-03-11 08:29:47
皖江工学院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含学生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团结带领全院学生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是指团支部委员、班委等班级学生干部;分团委学生委员会干事以上(含干事)干部等(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副会长(副社长)以上等校学生干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对现有学生组织实行重构,在分团委领导下,设团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会2个院级学生组织,团工作委员会下设党团建设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权益服务部和心理部。
各班团支部设支部委员会,班级设班委会。
团工作委员会学生干部编制29人,其中书记编制1人,党团建设工作部编制12人、组织部和宣传部编制各8人。院学生委员会学生干部编制59,其中主席团编制3人,办公室编制12人,学习部、生活权益部编制各10人,文艺部、体育部和心理部编制各8人。
各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4-5人组成,设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各班委会一般由6人组成,设班长(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学习委员、文艺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等。
大班长(辅导员助理)和大团支书(团总支副书记)根据专业实际情况而设置,不占学生干部编制,寝室长也不占编制。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各组织学生干部需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三)热爱学习,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在班级前50%,无不及格现象。
(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和学生服务。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处分解除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第四章 产生程序
第八条
各级团、学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学生干部。
(一)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及寝室长,任期一年。
(二)团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会严格执行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
第九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党总支和团委、学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和委任学生干部。
第十条
学生会办公室每年需制定学生组织干部选拔方案,经指导老师同意,指导部门审核后报团工作委员会备案,学生干部选拔需严格根据方案执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分团委,由团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和团总支副书记通过选拔产生,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后开展。
第五章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由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考核。
(二)班主任助理和团总支副书记由学工办和分团委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团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班级学生干部、寝室长由辅导员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团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干部考核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五)学生组织工作情况考核每月一次。在每月30号上交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品德修养、综合能力、工作表现、学习成绩等方面。根据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所占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考核结果作不合格论处:
(一)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按时完成重大任务。
(二)本学年会议、值日、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三)本学年因违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考核结果报团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每学年对全院学生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一)每年11月组织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
2.在上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直至评选时,热爱班级建设和社会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组织能力强,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且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
3.热爱学习,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无不及格现象。
(三)评选名额:
1.学生干部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院学生干部数的30%。
2.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数的20%。
3.考虑基层工作重要性,辅导员助理、团总支副书记、寝室长作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对象,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数的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院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上一条皖江工学院实验室节水管理制度2022-03-11 08:29:47
- 下一条返回列表2022-03-11 08: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