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校政〔2023〕53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6-09 22:50:31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皖江工学院
2023年6月7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7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切实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是指在我校购买五险一金在职在岗的员工。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巩固师德师风为基础,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搭建教职工发展平台,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与个人薪资、职务、职称评聘和各单位年度考核挂钩。教职工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需施训、确保实效的方针,做到全覆盖。重点是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业务能力等展开专项培训。
第二章 培训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教职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教师岗前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基层党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及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专项培训;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执行。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教职工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管理,及人事政策和其他人事人才专项培训。
第七条 教务部负责教学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科学研究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九条 学工部负责学生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十条 全校其他涉及教职工培训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除校内开展的以上培训外,各职能部门对口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应根据全校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紧密结合本单位特点和教师需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形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教职工培训的计划安排及具体内容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或学校工作实际,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会同各各培训部门协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校级培训主要分为三大类:思想政治教育、通识培训、业务能力培训。
第十五条 教职工培训形式以校内在职培训为主,校外培训为辅,主要形式包括线下培训、线上培训,以及面上提升和专题培训等。
第十六条 教职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五)挂职锻炼
为了加强政校校企合作,提高双师双能型教师工作能力而开展的校外挂职锻炼等。
(六)其他培训
指上述五类培训之外的其他校内培训和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类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培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培训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与考核,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见附件3)
第十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建立教职工个人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教职工每年需完成培训最低90学时,由所在院(部)及教师发展中心综合管理与考核,纳入个人和单位年终考核。(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除访学及挂职以外,原则上不应影响正常工作安排。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培训课时的认定
(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培训学时,未覆盖的类型以部省市级相关认定办法为准;
(二)未向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或说明情况的培训不计入教师培训课时。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在校内外组织的各类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供签到表原件,及现场照片、通讯报道和总结类材料电子版等培训资料,以及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关于各类培训的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个人申请;(见附件1)
(二)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师发展中心初审;
(三)教师发展中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培训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纳入学校的人力资源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职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助的经费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培训)费等费用,培训结束,手续齐备,按规定报销(报销标准参照学校财务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短期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资助性)培训的,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执行。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见附加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
2.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
3.皖江工学院二级院(部)培训进修计划备案表
4.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登记表
现将《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皖江工学院
2023年6月7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7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切实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是指在我校购买五险一金在职在岗的员工。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巩固师德师风为基础,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搭建教职工发展平台,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与个人薪资、职务、职称评聘和各单位年度考核挂钩。教职工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需施训、确保实效的方针,做到全覆盖。重点是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业务能力等展开专项培训。
第二章 培训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教职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教师岗前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基层党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及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专项培训;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执行。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教职工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管理,及人事政策和其他人事人才专项培训。
第七条 教务部负责教学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科学研究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九条 学工部负责学生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十条 全校其他涉及教职工培训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除校内开展的以上培训外,各职能部门对口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应根据全校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紧密结合本单位特点和教师需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形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教职工培训的计划安排及具体内容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或学校工作实际,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会同各各培训部门协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校级培训主要分为三大类:思想政治教育、通识培训、业务能力培训。
第十五条 教职工培训形式以校内在职培训为主,校外培训为辅,主要形式包括线下培训、线上培训,以及面上提升和专题培训等。
第十六条 教职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 师德师风培训
- 新教师岗前培训
- 辅导员培训
- 短期进修访学
(五)挂职锻炼
为了加强政校校企合作,提高双师双能型教师工作能力而开展的校外挂职锻炼等。
(六)其他培训
指上述五类培训之外的其他校内培训和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类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培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培训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与考核,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见附件3)
第十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建立教职工个人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教职工每年需完成培训最低90学时,由所在院(部)及教师发展中心综合管理与考核,纳入个人和单位年终考核。(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除访学及挂职以外,原则上不应影响正常工作安排。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培训课时的认定
(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培训学时,未覆盖的类型以部省市级相关认定办法为准;
(二)未向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或说明情况的培训不计入教师培训课时。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在校内外组织的各类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供签到表原件,及现场照片、通讯报道和总结类材料电子版等培训资料,以及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关于各类培训的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个人申请;(见附件1)
(二)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师发展中心初审;
(三)教师发展中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培训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纳入学校的人力资源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职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助的经费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培训)费等费用,培训结束,手续齐备,按规定报销(报销标准参照学校财务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短期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资助性)培训的,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执行。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见附加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
2.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
3.皖江工学院二级院(部)培训进修计划备案表
4.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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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条皖工校政〔2023〕68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2023-06-09 2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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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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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
2023年6月7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7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切实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是指在我校购买五险一金在职在岗的员工。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巩固师德师风为基础,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搭建教职工发展平台,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与个人薪资、职务、职称评聘和各单位年度考核挂钩。教职工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需施训、确保实效的方针,做到全覆盖。重点是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业务能力等展开专项培训。
第二章 培训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教职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教师岗前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基层党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及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专项培训;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执行。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教职工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管理,及人事政策和其他人事人才专项培训。
第七条 教务部负责教学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科学研究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九条 学工部负责学生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十条 全校其他涉及教职工培训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除校内开展的以上培训外,各职能部门对口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应根据全校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紧密结合本单位特点和教师需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形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教职工培训的计划安排及具体内容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或学校工作实际,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会同各各培训部门协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校级培训主要分为三大类:思想政治教育、通识培训、业务能力培训。
第十五条 教职工培训形式以校内在职培训为主,校外培训为辅,主要形式包括线下培训、线上培训,以及面上提升和专题培训等。
第十六条 教职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五)挂职锻炼
为了加强政校校企合作,提高双师双能型教师工作能力而开展的校外挂职锻炼等。
(六)其他培训
指上述五类培训之外的其他校内培训和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类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培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培训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与考核,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见附件3)
第十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建立教职工个人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教职工每年需完成培训最低90学时,由所在院(部)及教师发展中心综合管理与考核,纳入个人和单位年终考核。(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除访学及挂职以外,原则上不应影响正常工作安排。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培训课时的认定
(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培训学时,未覆盖的类型以部省市级相关认定办法为准;
(二)未向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或说明情况的培训不计入教师培训课时。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在校内外组织的各类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供签到表原件,及现场照片、通讯报道和总结类材料电子版等培训资料,以及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关于各类培训的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个人申请;(见附件1)
(二)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师发展中心初审;
(三)教师发展中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培训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纳入学校的人力资源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职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助的经费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培训)费等费用,培训结束,手续齐备,按规定报销(报销标准参照学校财务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短期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资助性)培训的,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执行。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见附加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
2.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
3.皖江工学院二级院(部)培训进修计划备案表
4.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登记表
现将《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皖江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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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7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切实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是指在我校购买五险一金在职在岗的员工。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巩固师德师风为基础,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搭建教职工发展平台,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与个人薪资、职务、职称评聘和各单位年度考核挂钩。教职工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需施训、确保实效的方针,做到全覆盖。重点是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业务能力等展开专项培训。
第二章 培训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教职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教师岗前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基层党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及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专项培训;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执行。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教职工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管理,及人事政策和其他人事人才专项培训。
第七条 教务部负责教学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科学研究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九条 学工部负责学生工作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
第十条 全校其他涉及教职工培训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除校内开展的以上培训外,各职能部门对口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应根据全校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紧密结合本单位特点和教师需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形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教职工培训的计划安排及具体内容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或学校工作实际,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会同各各培训部门协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校级培训主要分为三大类:思想政治教育、通识培训、业务能力培训。
第十五条 教职工培训形式以校内在职培训为主,校外培训为辅,主要形式包括线下培训、线上培训,以及面上提升和专题培训等。
第十六条 教职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 师德师风培训
- 新教师岗前培训
- 辅导员培训
- 短期进修访学
(五)挂职锻炼
为了加强政校校企合作,提高双师双能型教师工作能力而开展的校外挂职锻炼等。
(六)其他培训
指上述五类培训之外的其他校内培训和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类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培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培训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与考核,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见附件3)
第十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建立教职工个人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教职工每年需完成培训最低90学时,由所在院(部)及教师发展中心综合管理与考核,纳入个人和单位年终考核。(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除访学及挂职以外,原则上不应影响正常工作安排。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培训课时的认定
(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培训学时,未覆盖的类型以部省市级相关认定办法为准;
(二)未向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或说明情况的培训不计入教师培训课时。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在校内外组织的各类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供签到表原件,及现场照片、通讯报道和总结类材料电子版等培训资料,以及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关于各类培训的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个人申请;(见附件1)
(二)所在院(部)、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师发展中心初审;
(三)教师发展中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培训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纳入学校的人力资源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职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助的经费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培训)费等费用,培训结束,手续齐备,按规定报销(报销标准参照学校财务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短期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资助性)培训的,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执行。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见附加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审批表
2.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
3.皖江工学院二级院(部)培训进修计划备案表
4.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登记表
- 上一条皖工校政〔2023〕13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2023-06-09 22:50:31
- 下一条皖工校政〔2023〕68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2023-06-09 22: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