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2015-06-17 19:18: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的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保卫科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移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学生处、人事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临时工、施工队人员可以同时责成用人单位限期离校;校外人员可以立即勒令离校。
第三条 学院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院保卫科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地方派出所。
第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七条 精神病人建议休学。如在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九条 坚强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1、严禁在院内进行赌博、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带有反、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2、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办公区、办公楼、教学楼严禁儿童嬉戏玩耍;
3、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4、校园内禁止商贩设置任何固定、流动商业摊点。进入学院经商,须经有关部门及保卫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
5、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按照《马鞍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修改稿)》予以处罚。
第十条 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见《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一条 交通及车辆管理:
1、学院汽车和教职工的私家汽车要按时到学校保卫科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校园。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院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停放,不准鸣喇叭。
2、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学院公务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区域和车库内,学院教职工私家车辆禁止在公务车停放区域内停放。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门前及消防通道和妨碍交通处停车。违反以上规定经多次提醒劝阻不听者,学校保卫部门及执勤人员有权制止、拖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非机动车辆要停放在住户的地下室或储藏室中,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
3、停放在校内的各种车辆要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夜间停放在校内的车辆要自行做好防盗措施,公车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私家车自负其责。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1、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必须经学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3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学院保卫科。
2、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保卫科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3、全校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科组织实施。
4、学院重大或大型活动,根据需要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有锐利、爆炸、腐蚀、辐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犯罪分子混入。
5、根据场地的大小适当控制活动的人数,以防止因人数过多而导致的拥挤或踩踏事件,室内活动场所必须打开安全通道。
6、学院大型活动现场由保卫科负责配备适当的保安力量以维持现场秩序,并负责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遇有打架或群体事件苗头的情况,有关单位配合保卫科及时将闹事人员迅速带离现场,并依程序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8、遇有火灾等紧急治安事件时,应迅速、有序的将现场人员予以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1、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办理。
2、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网络;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3、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根据内容和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学生活动须报请学生处批准,任何活动必须合法、符合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国家的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4、新闻记者来我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1、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2、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4、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人员要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5、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7、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第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保卫科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移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学生处、人事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临时工、施工队人员可以同时责成用人单位限期离校;校外人员可以立即勒令离校。
第三条 学院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院保卫科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地方派出所。
第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七条 精神病人建议休学。如在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九条 坚强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1、严禁在院内进行赌博、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带有反、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2、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办公区、办公楼、教学楼严禁儿童嬉戏玩耍;
3、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4、校园内禁止商贩设置任何固定、流动商业摊点。进入学院经商,须经有关部门及保卫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
5、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按照《马鞍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修改稿)》予以处罚。
第十条 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见《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一条 交通及车辆管理:
1、学院汽车和教职工的私家汽车要按时到学校保卫科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校园。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院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停放,不准鸣喇叭。
2、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学院公务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区域和车库内,学院教职工私家车辆禁止在公务车停放区域内停放。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门前及消防通道和妨碍交通处停车。违反以上规定经多次提醒劝阻不听者,学校保卫部门及执勤人员有权制止、拖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非机动车辆要停放在住户的地下室或储藏室中,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
3、停放在校内的各种车辆要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夜间停放在校内的车辆要自行做好防盗措施,公车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私家车自负其责。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1、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必须经学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3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学院保卫科。
2、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保卫科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3、全校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科组织实施。
4、学院重大或大型活动,根据需要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有锐利、爆炸、腐蚀、辐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犯罪分子混入。
5、根据场地的大小适当控制活动的人数,以防止因人数过多而导致的拥挤或踩踏事件,室内活动场所必须打开安全通道。
6、学院大型活动现场由保卫科负责配备适当的保安力量以维持现场秩序,并负责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遇有打架或群体事件苗头的情况,有关单位配合保卫科及时将闹事人员迅速带离现场,并依程序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8、遇有火灾等紧急治安事件时,应迅速、有序的将现场人员予以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1、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办理。
2、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网络;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3、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根据内容和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学生活动须报请学生处批准,任何活动必须合法、符合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国家的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4、新闻记者来我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1、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2、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4、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人员要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5、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7、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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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19:18: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的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保卫科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移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学生处、人事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临时工、施工队人员可以同时责成用人单位限期离校;校外人员可以立即勒令离校。
第三条 学院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院保卫科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地方派出所。
第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七条 精神病人建议休学。如在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九条 坚强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1、严禁在院内进行赌博、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带有反、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2、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办公区、办公楼、教学楼严禁儿童嬉戏玩耍;
3、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4、校园内禁止商贩设置任何固定、流动商业摊点。进入学院经商,须经有关部门及保卫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
5、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按照《马鞍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修改稿)》予以处罚。
第十条 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见《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一条 交通及车辆管理:
1、学院汽车和教职工的私家汽车要按时到学校保卫科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校园。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院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停放,不准鸣喇叭。
2、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学院公务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区域和车库内,学院教职工私家车辆禁止在公务车停放区域内停放。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门前及消防通道和妨碍交通处停车。违反以上规定经多次提醒劝阻不听者,学校保卫部门及执勤人员有权制止、拖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非机动车辆要停放在住户的地下室或储藏室中,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
3、停放在校内的各种车辆要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夜间停放在校内的车辆要自行做好防盗措施,公车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私家车自负其责。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1、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必须经学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3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学院保卫科。
2、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保卫科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3、全校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科组织实施。
4、学院重大或大型活动,根据需要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有锐利、爆炸、腐蚀、辐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犯罪分子混入。
5、根据场地的大小适当控制活动的人数,以防止因人数过多而导致的拥挤或踩踏事件,室内活动场所必须打开安全通道。
6、学院大型活动现场由保卫科负责配备适当的保安力量以维持现场秩序,并负责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遇有打架或群体事件苗头的情况,有关单位配合保卫科及时将闹事人员迅速带离现场,并依程序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8、遇有火灾等紧急治安事件时,应迅速、有序的将现场人员予以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1、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办理。
2、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网络;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3、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根据内容和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学生活动须报请学生处批准,任何活动必须合法、符合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国家的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4、新闻记者来我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1、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2、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4、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人员要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5、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7、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第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保卫科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移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学生处、人事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临时工、施工队人员可以同时责成用人单位限期离校;校外人员可以立即勒令离校。
第三条 学院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院保卫科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地方派出所。
第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七条 精神病人建议休学。如在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九条 坚强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1、严禁在院内进行赌博、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带有反、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2、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办公区、办公楼、教学楼严禁儿童嬉戏玩耍;
3、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4、校园内禁止商贩设置任何固定、流动商业摊点。进入学院经商,须经有关部门及保卫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
5、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按照《马鞍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修改稿)》予以处罚。
第十条 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见《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一条 交通及车辆管理:
1、学院汽车和教职工的私家汽车要按时到学校保卫科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校园。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院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停放,不准鸣喇叭。
2、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学院公务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区域和车库内,学院教职工私家车辆禁止在公务车停放区域内停放。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门前及消防通道和妨碍交通处停车。违反以上规定经多次提醒劝阻不听者,学校保卫部门及执勤人员有权制止、拖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非机动车辆要停放在住户的地下室或储藏室中,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
3、停放在校内的各种车辆要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夜间停放在校内的车辆要自行做好防盗措施,公车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私家车自负其责。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1、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必须经学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3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学院保卫科。
2、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保卫科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3、全校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科组织实施。
4、学院重大或大型活动,根据需要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有锐利、爆炸、腐蚀、辐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犯罪分子混入。
5、根据场地的大小适当控制活动的人数,以防止因人数过多而导致的拥挤或踩踏事件,室内活动场所必须打开安全通道。
6、学院大型活动现场由保卫科负责配备适当的保安力量以维持现场秩序,并负责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遇有打架或群体事件苗头的情况,有关单位配合保卫科及时将闹事人员迅速带离现场,并依程序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8、遇有火灾等紧急治安事件时,应迅速、有序的将现场人员予以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1、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办理。
2、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网络;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3、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根据内容和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学生活动须报请学生处批准,任何活动必须合法、符合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国家的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4、新闻记者来我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1、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2、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4、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人员要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5、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7、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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