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
皖江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可以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申请。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4500元、3000元、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数为准。
第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应助尽助。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助学金最高标准4500元/学年。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业及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各学院须严格审核把关。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且为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3.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为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须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学校下发通知要求,提交本人手写申请书,准备《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各奖项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业(班级)初评,学院初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保护好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各专业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按专业(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学生干部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应不低于专业各班级总人数的20%。评议小组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地对每个申请者进行评议,如有确实符合条件而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动员其申请。专业审核结果公示后,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学院需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初评,拟推荐名单要在各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经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审核
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整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材料,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汇总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意见上报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四)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由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将最终评审结果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拨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将获得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参加学校单项奖学金的评选,但不可以同时申请学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以同时参加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退学者,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转发给其他困难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待复学后,再补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皖江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1〕1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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