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2024-10-30 14:56:32 277
皖江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行为,弘扬科学精神,完善学校科研诚信管理, 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 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道德,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以及其他以皖江工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相关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各类项目、平台、成果、奖励、人才计划、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其他与科研相关内容的申报、发表、评审与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常态化管理。校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学校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
第八条 学校人事部门在教职工行为规范、岗位要求、聘用合同等方面,对教职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科技部要加强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等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科技部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项目申报、成果转化、科技奖励、人才计划推荐、职称评定、学位授予、推荐免试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一)学术道德方面
1.同一课题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研项目;
2.干扰影响项目或成果评审工作;
3.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4.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5.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6.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
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9.违规引用使用观点、数据和文献;以增加文献被引率等为目的进行不恰当的自引互引;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二)科研经费方面
1.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等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
2.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3.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4.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5.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其他
经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四章 科研失信处理
第十三条 坚持零容忍,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教职工学术道德方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处理程序: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教职工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申诉,最终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被调查教职工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申诉,最终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以我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出现科研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合作关系,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科技部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和管理“皖江工学院科研诚信档案”, 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记入“严重失信”,其他记入“一般失信” 。
第十八条 被记录的“一般失信”人员,2年内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人才计划项目、荣誉称号等申报以及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职务晋升中相关资格实行“一票否决”。被记录的“严重失信”人员,以上“一票否决”影响期限为5年。记入“皖江工学院科研诚信档案”前,处理单位将记录通知及影响期限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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