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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免予鉴定”的说明

  2013-06-21 14:32:36  2174

  近期,不少单位就《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免予鉴定”的具体操作提出疑问。现说明如下:

  一、“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的成果”。其中的“成果”,系指最终研究成果为应用对策(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含因保密需要而非公开的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国家有关部门”系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提出的对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或充分肯定的成果”。其中的“成果”,系指最终研究成果为应用对策(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成果。”其中的“成果”,系指最终研究成果为应用对策(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相关部门认可”,系指须由相关部门出具由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

  四、“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3篇以上系列化论文,其中不少于1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所列期刊上的项目成果。”其中的“成果”,系指最终研究成果为(系列化)论文的研究成果。与研究课题没有关联性的论文,不得申请免予鉴定。最终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著作类的,不得以其所发论文申请免予鉴定。

  五、“经出版社审定、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出版的专著”。未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复而出版的专著不视为该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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