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改5稿)
为规范学院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学院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确保科研项目的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院财务制度和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来源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部、省、市立项批文、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2)各级各类科研专项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费。
(3)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
2.横向科技项目经费
以学院的名义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等以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形式、有立项合同书的科学技术项目经费。
3.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实施方案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安排如下: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项目类型 |
资助金额(单位:万元) |
|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
一般项目 |
0.5 |
重点项目 |
0.8 |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一般项目 |
0.3 |
重点项目 |
0.6 |
配套经费按照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经费。
二、经费的管理
1.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的管理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要方便科研,有利于教师开展研究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3.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经费到院后,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向财务部门和项目组下达经费使用通知书。财务部门对所有项目经费设专户管理,科技产业处登记项目支出辅助帐。
4.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组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组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5.项目组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经费中若含有为委托方购买设备、合作等内容应在合同中注明,该部分经费单列。项目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6.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院科技产业处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学院对转拨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
7.项目组要预留部分科研经费,以备鉴定会或验收使用。
8.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于学院,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报账和资产登记。
三、纵向经费的管理
1.经费使用细则
上级下拨的入院经费扣除合同规定的转拨经费之后余下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项目经费的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经费入院后,需开具发票的,税金从项目成本中列支,同时学院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和项目性质,预留必要的经费,待年终办理相关税收手续后,对预留经费进行结算。由科技产业处管理,纳入学院财务集中核算。
(2)科技业务费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租赁费、资料费、测试费、邮寄费、通讯费、税费等,凭有效凭据报销。
(3)科研津贴、咨询费、研究生助研费、用工费
该类支出不超过总经费(不含委外经费及专项设备购置经费)的15%额度控制使用。津贴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并签字,经科技产业处和院长审核后,到财务部门支取。
(4)设备购置费
项目组因研究需要购置用于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专项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技产业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再经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购置。专控商品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大于等于10万元)须经购前论证,否则不予验收,财务不予报销。
(5)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费用
(6)项目研究成果评审、鉴定等费用
(7)外聘三个月以上相对固定的高级科研人员根据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支付的薪金。
(8)项目接待费
控制在项目经费实际到款数(不含委外经费与专项设备经费)的5%,费用凭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9)科研过程中所用水、电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0)经费下达单位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1)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签字,科技产业处长审核,院长审批。
(2)项目组成员凭科研经费收支册和审批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差旅费开支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执行,对确因工作需要,住宿超支及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外聘人员劳务报酬,须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用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时间、补贴标准、支出总额、外聘人员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3.经费结算
(1)项目鉴定(或结题)后,由项目组负责人向科技产业处提交所有档案资料,并办理结算和成果登记手续,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2)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核算成本、清理借款,由财务部门在横向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算清结余经费数额。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组福利基金,20%作为项目组的发展基金,10%作为学院的发展基金。
四、横向经费的管理
1.经费的使用范围
入院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扣除合同规定的转拨费、向委托方提供实物的部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之后余下的经费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金额由项目组根据合同及预算确定。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由项目组独立承接的项目学院提取项目经费的6%作为项目管理费,如由学院教师参与本项目组的承接,项目承接人所在院系提取项目经费的1%(项目管理费中支付)作为该院系的奖励费用;
由学院参与承接的项目,学院提取项目经费的15%作为项目管理费;如学院教师参与本项目组的承接,项目承接人所在院系提取项目经费的5%(项目管理费中支付)作为该院系的奖励费用;
由学院直接承接的项目,学院提取项目经费的25%作为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科技产业处管理,纳入学院预算用于科技开发。
项目承接方式 |
项目管理费 % |
院系奖励经费 %(在项目管理费中支付) |
项目负责人所得经费 %(包含税金) |
由项目组独立承接的项目 |
6 |
1 |
94 |
由学院参与承接的项目 |
15 |
5 |
85 |
由学院直接承接的项目 |
25 |
|
75 |
经费入院后,需开具发票的,税金从项目成本中列支,同时学院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和项目性质,预留必要的经费,待年终办理相关税收手续后,对预留经费进行结算。
涉及到可对外承包营业的实验室如工程材料、土力学等实验室,学院收取项目经费的15%-25%作为管理费。学院提供场地、仪器,项目组承担资质费用、税费和易耗品。
研究院(所)、学院产业公司承接的服务项目,提取项目经费的3%作为研究院(所)、公司所属院系的奖励经费,由其支配。
(2)科技业务费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租赁费、资料费、测试费、邮寄费、通讯费、税费等,凭有效凭据报销。
(3)科研津贴、咨询费、研究生助研费、用工费
该类支出不超过总经费(不含委外经费及专项设备购置经费)的40%额度控制使用。津贴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并签字,经科技产业处和院长审核后,到财务部门支取。
(4)设备购置费
项目组因研究需要购置用于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专项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技产业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再经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购置。专控商品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大于等于10万元)须经购前论证,否则不予验收,财务不予报销。
(5)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费用
(6)项目研究成果评审、鉴定等费用
(7)外聘三个月以上相对固定的高级科研人员根据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支付的薪金。
(8)项目接待费
控制在项目经费实际到款数(不含委外经费与专项设备经费)的5%,费用凭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9)科研过程中所用水、电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0)完成项目任务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2.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1)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签字,科技产业处审核,院长审批。
(2)项目组人员出差,一般应按照学院出差标准执行。对确因工作需要,应本着尽量节约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住宿及交通费用额度。外聘人员劳务报酬,须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用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时间、补贴标准、支出总额、外聘人员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3)不按期结算,或因合同执行中有违约、拖期(包括对方违约、拖期)等原因造成合同纠纷或有合同纠纷隐患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冻结经费。
3.经费结算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结项手续,项目组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核算成本、清理借款,由财务部门在横向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算清结余经费数额。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组福利基金,20%作为项目组的发展基金,10%作为学院的发展基金。
五、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1.个人提取的劳务酬金及项目结余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2.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接受有关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科研项目在研过程中要接受上级及学院的中期检查。具体要求按照《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纵向项目结题程序按各类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逾期6个月未办理结项手续者,项目经费停止使用;横向项目结题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报科技产业处备案,横向项目的延期,需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逾期6个月未办理结项手续者,冻结经费。
5.属下列情况的将停止经费使用:
(1)未按计划要求完成项目内容者。
(2)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3)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4)其它认为需要停止经费使用的情况。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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