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工程财务管理研究所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工程财务管理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工程财务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隶属于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其性质为自收自支科研单位。
第二条 研究所的设立宗旨:为规范、管理、指导和推进工程财务规划管理科学研究和建设、管理工作,特设立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工程财务管理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是在学术上决定本学科建设的方针、评估本本学科的研究与管理工作、确定工程财务规划研究方向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四条 研究所的任务:
(一)审议工程财务规划管理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讨论、确定工程财务规划管理学科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督促、评估工程财务规划管理学科的科研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工程财务规划管理学科对外联系与学术交流工作。
(五)审议工程财务规划管理学科的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六)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意见。
(七)主持工程财务规划管理学科基金工作,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修改研究的目标和任务。
(八)指导和组织中心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 研究所成员由经管系从校内外选聘专业技术职称教师、科研人员担任。
第六条 研究所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科研。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四)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协调组织能力。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研究所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 研究所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负责研究所具体工作的副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必要时提请召开相关会议。
第九条 研究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任何问题,每个成员都必需公开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条 研究所做出的决定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上级部门颁布之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所经费来源:
(一)学院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二)纵向基金项目资助 。
(三)研究所开展横向项目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研究所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私人开支。
第十四条 研究所建立独立的科研资料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研究所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研究所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科研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学院财政划拨经费。
(二)纵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
(三)社会捐赠予赞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经主任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提案,全体研究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实施。
第十八条 研究所章程一经修改,即须对所有成员资格进行重新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于研究所。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工程财务管理研究所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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