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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选聘字〔2013〕1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

  2013年3月5日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保证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岗位职责、教育培养、日常管理、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

第三条

  坚持制度为上、严格为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寓教育、管理、监督于服务之中,促进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一个聘期为3年。大学生村官原则上回原籍所在县(市、区)任职,不安排在其家庭所在村任职。非安徽省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确定任职县(市、区)。

第五条

  新聘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同时,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委员或村团组织、妇联组织负责人等职务。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党员预备期满转正后,即改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从任职第二年开始,考核优秀、符合任职条件的,要安排进入村“两委”班子。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主要职责:(1)宣传教育。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农业实用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2)事务管理。负责起草文字材料、做好“两委”会议记录、规范档案资料管理、村级网页维护和内务工作等。(3)协助工作。配合村班子组织实施美好乡村建设中心工作,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参与配合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等工作。(4)参与决策。参加村“两委”会议,参与讨论村级重大事项,出谋划策,提出建议。(5)联系包片。负责联系村民组,深入农户了解情况,关心群众生产生活,指导督促村民组发展生产和服务群众,努力为村民排忧解难。(6)加强组织。协助村党组织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和参与农村党建“六大载体”和村团组织、妇女组织建设等有关具体工作。同时,大学生村官要结合自身特长履行自选性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协议,提出初任职务及职务调整意见,乡镇党委下发任职文件。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定期培训制度。将大学生村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行分层分类培训,确保每人每年参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大学生村官本人及其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九条

  在线学习制度。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学习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参加年度在线学习培训,并加强对学习情况的考核。

第十条

  结对帮带制度。开展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选派干部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带活动,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加强工作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导师制度。乡镇党委安排1名乡镇领导干部和1名村干部担任工作导师,定期交任务、传方法、讲经验、做示范。担任工作导师的乡村干部将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初个人承诺和年底述职考核内容。对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要听取工作导师的意见。

第十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每个季度、乡镇党委每个月至少要与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尤其要加强心理辅导,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交流汇报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例会;乡镇党委每月听取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汇报。县(市、区)、乡镇两级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可安排优秀大学生村官代表列席参加。各级选聘办要设立专用信箱、热线电话,关注网上舆情,掌握群体情绪和思想动态,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做好舆情应对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制度。省里每3年、市、县(市、区)每1至2年开展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评选表彰活动。对任职满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以及聘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省选聘办分别颁发“两年期”和“三年期”大学生村官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在村工作制度。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到村任职一年内,县(市、区)直及以上部门和乡镇(街道)不得借用,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满一年后,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可有计划地参加县(市、区)、乡镇的集中性工作,到信访、综治等岗位锻炼,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乡镇党委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定期通报。确需请假或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须经村、乡镇批准,并按时销假;请假超过一周的,须经乡镇党委书记签字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各级组织部门要采取随机走访、固定电话查岗和举报查核等方式,了解大学生村官在岗工作情况。对脱岗、擅自离职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一律予以解聘,责任单位没有发现或隐情不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日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发工作日志本,详细记录每天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开展 “晒”日志及优秀日志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

  量化积分考核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结合大学生村官“6+1”岗位职责和农村工作特点等,将大学生村官工作任务分解成具体的量化指标,并将履行职责、在线学习、在村工作和工作日志情况等纳入量化积分考核的重要内容。月度或季度量化积分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次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续聘、解聘制度。根据《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县(市、区)选聘办要严格把关,及时办理续聘、解聘手续,并逐级进行审批和备案。大学生村官解聘后,县(市、区)选聘办要认真办理好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接转工作。

第二十条

  成长档案与信息更新制度。建立大学生村官个人成长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考核评议、工作总结和奖惩情况等。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比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选聘办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维护工作,每月及时维护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责任制。乡镇党委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则,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涉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逐级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承担,由县(市、区)财政按月足额打卡发放到个人。新聘大学生村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安置费,主要用于报销首次到任的交通费用和代为购置的工作、生活用品,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结合实际安排。到村任职未满半年即解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解聘时应全额返还。

  期满后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的大学生村官,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根据工作实绩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享受同级村干部绩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为大学生村官办理社会保险和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至聘期结束。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补偿和代偿。省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按我省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村官入学期间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后户口可随高校派遣通知一并转至任职村所在县(市、区)组织部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性质不变。其中省内高校毕业的可在原高校户籍所在地保留两年;入学期间户口未迁至学校的,可继续保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至任职村所在县(市、区)。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选聘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调研和督查,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工作年度计划,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政策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要保障大学生村官工作办公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实施。县(市、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乡镇党委组织委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建立跟踪联系和帮扶大学生村官制度,有计划进行跟踪走访,定期组织优秀大学生村官返校作报告,组织在校生到大学生村官任职村开展社会实践,积极整合资源,为大学生村官开展创业富民活动提供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确定工作职能,保证有专门人员负责大学生村官工作。各级选聘办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督促落实各项要求。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安徽省选聘生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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