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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2021-04-28 09:56:26  3103
皖工校政〔2019〕34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生学士 学位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士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
3.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4.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5.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违反规定授予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6.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书记会议审定,学校发文聘任,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每届委员任期与学校当轮聘期相一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学位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 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议。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 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有效。
第五条 本章程经校长书记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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