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向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车体零部件及内装件制造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023-11-09 14:33:53 349
安徽万向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安徽万向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2155号 | 联系人 | 李钊山 |
项目名称 | 安徽万向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车体零部件及内装件制造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安徽万向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关键系统销售,部件销售,机械零件加工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04日,公司坐落在安徽省,详细地址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2155号。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 陈家文、管丽、尚燕、陈颖、计利、鲁姗姗、徐仪、周云飞 | ||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 管丽、汤雅超,2023.9.9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陪同人 |
李钊山 |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 尚燕、陈家文,2023.9.18-2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陪同人 |
李钊山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周云飞、管丽,2023.9.21-25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铝金属粉尘、砂轮磨尘、锰及其化合物、氧化镁烟、紫外辐射,噪声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1、粉尘(总尘):经现场采样和检测,各岗位接触的粉尘(总尘)均符合作业场空气粉尘(总尘)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和峰接触浓度的要求。 2、锰及其化合物:经现场采样和检测,电焊工接触的锰及其化合物符合作业场空气锰及其化合物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和峰接触浓度的要求。 3、氧化镁烟:经现场采样和检测,电焊工接触的氧化镁烟符合作业场空气氧化镁烟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和峰接触浓度的要求。 4、紫外辐射:经现场检测,电焊工罩内接触紫外辐射强度小于标准值,符合要求。 5、噪声:经现场检测,打磨工接触的噪声不符合40h等效声级的要求,其余各岗位接触的噪声均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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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及建议 | 评价结论:建设项目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第二十二条验收条件的要求。该项目当前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出发,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有效。因此,可进行竣工验收;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存在问题及建议: (1)建设单位未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建设单位应与附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并购买担架放在车间办公室内。 (2)建设单位在满足工艺和产品要求的情况下宜使用含锰量低的焊条代替高锰焊条。 (3)打磨区未设置防护设施,根据生产现场检测结果可知打磨工接触的粉尘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但分级为Ⅲ(>50%,≤OEL)为显著接触,需采取行动限制活动,建设单位应在打磨区设置粉尘收集装置,减少打磨工对粉尘的接触。 (4)建设单位有两名电焊工,只设置了一台焊烟净化器,两名电焊工轮流焊接时使用,建议建设单位再购置一台焊烟净化器,方便两名电焊工同时焊接时使用。 (5)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照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复查人员及时安排复查,对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的执行落实,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考核,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 (7)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7〕86 号):建设单位在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要按照工作流程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8)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8)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防护用品的发放需由职工亲自领取签字,给职工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防护效果。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监督操作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例如防护手套、防噪耳塞、护目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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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对该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通过。验收组同意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验收。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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