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厂区改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2023-10-13 10:31:50 384
亨利食品有限公司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亨利食品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668号 | 联系人 | 彭伟国 |
项目名称 | 亨利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厂区改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 ||
项目简介 | 亨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9月27日,注册地位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668号,法定代表人为彭晋谦。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 陈颖、徐仪、管丽、陈家文、鲁姗姗、计利 | ||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噪声、其他粉尘、硫化氢、氢氧化钠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9.2.1拟建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建议 1.规章及技术标准要求,高度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确保项目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中补充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得到落实,满足《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使拟建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工人健康的损害。 2.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务必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令)的要求,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拟建项目在建成投产试运行30—180天内,还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拟建项目运行后,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拟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拟建项目投产之后,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拟建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开展职工的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项目应对新上岗员工、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具体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件五。 8.拟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做好对作业工人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及时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检修及维护,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有效运行,确保项目试生产期间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而减少对作业工人健康的影响。 9.拟建项目投产后,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2.2拟建项目建设施工期的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施工承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 2.项目各类设备的安装应承包给具备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同时应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 3.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建或安装单位签订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施工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的管理要求。 4.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粉尘、高温等危害,施工单位应该为相关作业人员配备个体使用的防护用品。 5.施工单位炎热季节施工时,应避免高温天气作业,保证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原安监安健〔2012〕89号)的要求,同时建立高温中暑等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关急救药品。 6.施工单位作业时涉及密闭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密闭空间作业程序,避免中毒或窒息事故的发生。 7.项目建设单位应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促进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9.2.3拟建项目生产用人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由于本项目班制生产问题,本次报告提出劳动时间整改意见,拟建项目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内容改善人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占比,如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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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二、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明确评价范围,完善拟建项目工程分析,对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进一步调查分析; 2.完善拟建项目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暴露水平分析; 3.完善防尘、防噪声、防高温、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选用配备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三、评审结论 评审组认为该预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通过,建设单位必须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形成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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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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